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1号)、《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年海宁市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海宁市申请认定资格:
(一)户籍在海宁市内的社会人员;
(二)在海宁市办理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只受理在海宁的普通高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班学生(需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非海宁属地高校的应届毕业生请向所在地高校提出认定申请。
(四)符合浙江省认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包括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浙江省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且在嘉兴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海宁市服役的现役*人和现役武警。
二、申请条件
(一)学历及技术资格要求
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考试要求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
(三)普通话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四)身体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到教师医院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达到合格。
(五)其他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一)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应根据教师资格种类、教育行*部门认定权限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条件,向有关教育行*部门提出申请。
(二)海宁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受理认定海宁市范围内的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三)为加强便民服务,海宁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代理嘉兴市教育局受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受理服务工作。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申报者于5月14日8:00至6月25日17: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