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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居民大病保险承办签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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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居民大病保险承办签约


    本报讯(闫德胜通讯员李晓峰王深永)近日,吉林省卫生部门与保险公司签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协议。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础上,吉林省卫生部门与中国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吉林省分公司签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计划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并就保险有关内容,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合同约定,2013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50元。随着保障水平的提高,筹资标准可适当提高,从新农合基金结余部分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3年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今年新增的农村居民补助资金和结余中人均提取40元和10元,实行省级统筹。


    根据合同约定,新农合参合患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再补偿。参合人员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年累计超过5000元,将以个人自付总额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以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不多于1万元的报销50%;1万元~5万元(含5万元)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5%;10万元以上报销80%。报销额度不封顶。保障水平将逐年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合同还约定10种特殊情况不被列入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补偿范围,如,未经户口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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